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、B2级的外墙保温材料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,建筑外墙上门、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.50h。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。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的材料,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。
(2)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,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包覆。
(3)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材料,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,可采用B1级材料。
(4)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,当屋面板的耐火不低于1.00h时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;当屋面板的耐火低于1.00h时,不应低于B1级。采用B1、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,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。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、B2级保温材料时,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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